淮阴工学院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试行)
2020年05月25日 11:10  

淮阴工学院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放射性物品防护等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化学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等八大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化学危险品的教学、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二、危险品的管理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要统一归口管理,各系(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规程执行操作。

第六条  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对危险品进行严格的分级、分类,并指定专人保管。爆炸品、剧毒品的管理要采取“双人双锁、共同保管”措施,做到个人无法单独取用。

第七条  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警惕性,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意外,能做到及时扑救。

三、危险品的购置

第八条  购置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和数量,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系(院)领导审批。购置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同时要由系(院)领导审核,经设备处、保卫处批准,方可购买。

第九条  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守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危险品购置、运输的管理规定。在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推拉和倾倒。采购和提运人员应了解危险物品的性质,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掌握事故预防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法。

四、危险品的储存

第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到货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仔细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条例的要求,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公安部、卫生部、核安全局的有关规定。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容易积水的低洼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的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5、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6、放射性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

7、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的仓储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和防盗工作,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具,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发生失窃、短缺及其他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存储地点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热、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监测、报警、隔离操作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五、危险品的领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鉴于化学危险品的特殊性质,实验室必须遵从随用随领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的发放制度。实验室领用化学危险品实行专项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两人同时签字领用。保管员应在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内严格限量发放,并精确计量和记载。化学危险品的领用手续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保管员应对领用人、领用、剩余、消耗的数量及领用后的使用情况严格登记备案,做到帐、物相符。用剩的危险品要及时退还到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教师使用危险品进行实验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学生实验过程中一定要有实验教师在场进行合理的指导,确保安全。

六、危险品的“三废”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化学危险品使用中生成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品及过期失效的化学危险品,应交由管理人员进行回收处理,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体废弃物,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要严格遵守环保规定,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直接排放。

七、奖    

第十九条  危险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人员和各级主管领导都应遵守职业道德,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应分别追究当事人、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附  

第二十二条  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各系(院)、实验室,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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