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用手册
2016年05月11日 00:00 潘子松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淮阴工学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下同)。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高校纳入所在区的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淮安高教园区所在高校统一由淮安经济开发区负责参保与管理;其他县(区)范围内的高校参加所在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均按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二)资金来源: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省属高校和民办高校由省财政负责安排;清河、清浦、淮安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各类学校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其他各县(区)辖区内的学校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二、参保登记

    (一)各高校负责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登记、缴费和医疗保险证、卡购领等工作,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到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大学生参保缴费实行逐年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如一次性缴纳期间,遇缴费标准调整,不予补缴。

    (三)对于参保缴费后转学或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退还除当年外的以后各年的参保费用。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所在高校通过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三、待遇享受

    (一)大学生参保后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待遇。

     (二)新入学的大学生在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开学之日起至12月底发生住院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于次年1月1日后持相关凭证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第二年总费用结算,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不变。

    (三)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治疗的费用,按照在本地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的标准报销。因病情需要转诊的人员,按照转外标准报销。

 四、管理服务

    (一)大学生医保待遇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9月至11月为下一年度参保申报缴费期。

    (二)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可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大学生及其他参保城镇居民提供医疗、转诊等医疗服务。

    (三)切实提高大学生医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可由财政安排工作经费按服务人群5000-8000:1的比例聘用部分专业人员,充实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力量,重点做好大学生参保的信息管理、费用审核、日常报销等工作。也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五、组织实施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做好高校的牵头联系工作,负责做好高校大学生参保工作的落实和进度督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制订、经办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相应的办公经费;各高校应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建立与医保经办部门的协调机制,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组织、就医管理等工作,并将医疗救助纳入助学范围,妥善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及大病重病学生参保就医问题。

六、各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在校生参照大学生方式,由学校统一在所在县(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市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只能参加一种,否则属重复参保,只能报一不报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低保户(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的待遇:

一、门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个人账户不再划入资金。

二、住院: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5%;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6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90%支付。

三、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比照淮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为200000元。凡连续参保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每满1年其医疗费用额度增加10000元,最高不超过250000元。断保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附: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1、新入学的大学生在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开学之日起至12月底发生住院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于次年(即第二学期开学后)持相关凭证按规定报销。具体方法如下:

(1)、在外地住院的学生返校后,需到校医院开据转诊单。然后带上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记录、清单要原件并加盖医院章)、社保卡(大一学生第一学期的信息还未进入系统,产生的医疗费用到次年即第二学期拿回学校报销)→大学城南园校医院310→登记信息→大约一个月左右通知领取报销费用→学生带上身份证领取医疗报销费用

(2)、在淮安市区住院的学生到校医院办理相关的转诊手续后,带上学校发给的社保卡即可在出院时直接办理统筹医疗费用补偿。报销的比例和拿到学校报是一样的。(没有社保卡的学生在市区住院的,可在住院前先联系:83591061办理临时卡)。

(3)、受外伤的学生要求到所在学院开受伤证明并盖学院章,然后再到学生处盖章。打架、斗殴、车祸所产生的费用由对方赔偿,不予报销,属整容范围的也不予报销。

2、因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所以社保卡里没有金额。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拿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门诊费用一年累计可报销300元整(按比例报销)。

门诊费用办理时间:上半年6月1日开始集中办理,下半年12月1日开始集中办理。报销时凭学生证、门诊发票、社保卡、身份证及银行卡到校医院办理门诊报销手续。

门特申请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到市开发区医保处办理。

门诊报销咨询电话:83559019    

住院报销及有关医保咨询: 8359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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