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2015-2015学年晚归、夜不归宿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8月29日 00:00 潘子松 

1、学生在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及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生活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宿舍就寝。未经允许,禁止发生住宿晚归和夜不归宿行为。严禁学生私自校外租房住宿。
     2、法定节假日或家里有事需回家期间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必须到年级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由学工办批准备案并到宿管站登记;家庭所在地在本市或在市周边地区的学生,双休日如不在学校住宿,必须到年级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由学工办批准备案并到宿管站登记。不到宿管站登记的同学作为夜不归宿处理。
     3、参加校外毕业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若留在学校住宿,发生住宿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时,也按本办法处理;实习期间在实习单位住宿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单位的要求住宿,同时必须到年级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由学工办批准备案并到宿管站登记。不到宿管站登记的同学作为夜不归宿处理。
     4、学院学生干部、各班级干部和各宿舍舍长每天都要对住宿晚归、夜不归宿的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同时配合好宿管站做好检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检查情况,学工办将组织辅导员、班主任不定期进行抽查。如有学生干部不能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者,一经查实,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取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5、住宿晚归的界定:无正当理由,也未向年级辅导员请假和未得到学院学工办批准备案,在晚间22:30—24:00期间返回宿舍的,属于住宿晚归。夜不归宿的界定:无正当理由,也未向年级辅导员请假和未得到学院学工办批准备案,在晚间24:00后,未在指定的宿舍住宿的,按夜不归宿处理。
     6、经宿管站通报晚归、夜不归宿的学生,出现1次晚归、夜不归宿,普通同学扣1分,学生干部扣2分,扣分情况累计到当年的综合测评中;在每周内累计2次以上(含2次),除按规定正常扣分外,取消当年的奖助学金和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干部(包括校院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在每周内出现1次晚归、夜不归宿,除按普通同学相关处理外,取消当年的奖助学金和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一学期累计6次以上(含6次),除按普通同学相关处理外,撤消学生干部职务。另外,除按照上述扣分以外,学院将按次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每周晚归、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每周晚归、夜不归宿超过2次者(含2次),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批评,通报家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存入个人档案;每学期夜不归宿超过6次以上者(含6次),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按《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7、本办法由建筑工程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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